由于离婚案件所牵扯到的内容十分复杂,包括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有的时候还会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反诉是指在本诉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接下来小编为您带来离婚财产分割是否需提反诉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财产分割是否需提反诉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比如,若对方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你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你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又比如,对方有同居行为。你在答辩状中指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即可。
二、提出反诉的条件
(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三、相关规定以及权威观点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中提出: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跟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不需要提出反诉的,如果有应当分割而未提出的财产,可以在庭审时提交相应证据,指出应该一并分割的财产。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是否需提反诉问题的相关回答。